一、为什么要制定《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为做好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工作,特制定《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发病报告的范围是什么?
《办法》将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范围界定为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即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主要涉及的疾病种类有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
上述重性精神疾病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应当报告;不符合的,应当按照现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自愿登记管理。